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四)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五)盗窃、损毁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