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行政机关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法依规,且不得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无法定依据的,不得增加经营主体的义务或者减损经营主体的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