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十四条有效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