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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64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5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1年11月29日49 条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1月30日54 条
    • 第十七条在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降低其待遇和单方变更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4 条
    •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5日60 条
    • 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7月30日29 条
    •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5日61 条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74 条
    • 第六十五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1月28日53 条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1月24日76 条
    •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43 条
    • 第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
    •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5月30日27 条
    • 第十二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2日33 条
    •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
    •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地方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3月29日58 条
    •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9年1月22日33 条
    •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24 条
    • 第二十一条对在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三十五条(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二十三条〔代表保护〕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职工代表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 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0月21日47 条
    •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3日80 条
    •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6月23日39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3月30日39 条
    • 第三十三条(五)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