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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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6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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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4 条
-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5日60 条
- 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7月30日29 条
-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74 条
- 第六十五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1月28日53 条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43 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5月30日27 条
- 第十二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2日33 条
- 地方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3月29日58 条
-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24 条
- 第二十一条对在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0月21日47 条
-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6月23日39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3月30日39 条
- 第三十三条(五)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