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5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2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6年6月30日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全过程监管,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科研创新与技术推广,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食品、餐饮、烹饪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自律规范,提倡源头减量,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区域、期限、服务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情形等内容。
(一)履行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义务,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容器存放点,保持容器密闭整洁,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较多的单位设置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保持车况良好和整洁;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
(四)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转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置;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