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