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