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