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