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保持车况良好和整洁;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
(四)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