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