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
- 制定机关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3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1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配齐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图片、声像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文本和复制件。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民生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供网上在线查询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服务质量。
重大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办理(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党史馆、高校等单位的协作,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档案、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的档案,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推动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