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红色档案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