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档案室建设,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共享标准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