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