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应当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提升档案资政服务水平。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党史馆、高校等单位的协作,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档案、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的档案,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推动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