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三条有效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配齐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