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稳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