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七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