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