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