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图片、声像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文本和复制件。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