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重大活动以及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档案工作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档案馆确定档案收集范围。

重大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办理(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