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