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31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的母婴设施,是指建于相关公共场所或者用人单位,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护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专门空间和设施,包括母婴室、哺乳室、休息室、婴幼儿护理设施等。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将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指导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体育事业发展工作机构)负责指导体育场馆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场、商业综合体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城市公园、环卫公共厕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妇联、残联、港航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文明使用的公益宣传,营造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一)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邻里)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商场、商业综合体等购物消费场所;
(六)其他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者儿童保健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母婴室。
既有的公共场所,按照规定应当建设母婴室而未建设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补建,确实无法设置固定母婴室的,可以设置移动母婴室。
鼓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
第三卫生间应当配置多功能台等婴幼儿护理设施,鼓励未设置第三卫生间的环卫公共厕所配置母婴设施。
鼓励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的管理单位统一建设母婴室等母婴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向公众开放。
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设置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
(二)在公共场所入口处设置完整、清晰、连续的导向指示标识,有导向图的应当标明母婴室的位置,母婴室门口醒目位置张贴统一标志;
(三)室内面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四)配置方便哺乳、盥洗、备餐、休憩、紧急呼叫等设施;
(五)哺乳区应当独立、私密,设置隔间或者设有帘布等遮挡物;
(六)装饰色调柔和温馨,地面铺装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内设家具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电源插座应当带有安全保护装置;
(七)室内灯光柔和明亮,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尿布台和哺乳区上方光源不得向下直射;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九)室内保持温湿度适宜,环境整洁、无异味;
(十)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鼓励为母婴室配置空调、冰箱、母婴用品自助售卖设备等。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设置母婴室。
(一)建立健全母婴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二)保持母婴室专室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持母婴设施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服务时间相一致;
(四)定期对母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安全检查,保持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完好;
(五)及时补给和更新母婴室相关耗材;
(六)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电话、开放时间、使用规范和投诉渠道等信息;
(七)及时劝阻、制止不规范使用母婴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
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提升母婴设施数智服务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责任人将母婴室挪作他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