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母婴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二)保持母婴室专室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持母婴设施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服务时间相一致;

(四)定期对母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安全检查,保持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完好;

(五)及时补给和更新母婴室相关耗材;

(六)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电话、开放时间、使用规范和投诉渠道等信息;

(七)及时劝阻、制止不规范使用母婴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