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日常管理人员、开放母婴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和安全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责任人将母婴室挪作他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