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母婴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物品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母婴设施使用区域应当有明显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设置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
(二)在公共场所入口处设置完整、清晰、连续的导向指示标识,有导向图的应当标明母婴室的位置,母婴室门口醒目位置张贴统一标志;
(三)室内面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四)配置方便哺乳、盥洗、备餐、休憩、紧急呼叫等设施;
(五)哺乳区应当独立、私密,设置隔间或者设有帘布等遮挡物;
(六)装饰色调柔和温馨,地面铺装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内设家具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电源插座应当带有安全保护装置;
(七)室内灯光柔和明亮,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尿布台和哺乳区上方光源不得向下直射;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九)室内保持温湿度适宜,环境整洁、无异味;
(十)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鼓励为母婴室配置空调、冰箱、母婴用品自助售卖设备等。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设置母婴室。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