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