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母婴设施共建共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文明使用的公益宣传,营造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