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和需要,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建设母婴设施。鼓励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的管理单位统一建设母婴室等母婴设施。鼓励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