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6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城乡燃气设施,提高农村燃气通达能力。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
(一)依法与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设立、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推广互联网线上缴费业务,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等提供便利;
(三)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报装、改装申请;
(四)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和更新,开展燃气智慧化巡检;
(五)建立全覆盖定期入户安检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执行。
(一)实行实名制销售和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
(二)落实扫码领瓶、凭单配送和随瓶入户检查工作;
(三)充装配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不得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七)建立入户安检制度,定期对瓶装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
(八)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九)负责废旧气瓶的回收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在加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四)引导进入加气场所的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五)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
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推广应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自闭阀、不锈钢波纹连接管、有螺纹接口的阀门、绝缘接头等。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或指定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一)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二)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三)摔、砸、滚动、倒置、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