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监管协调机制,推进燃气设施智慧化改造与数字化监管,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