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加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四)引导进入加气场所的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五)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