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和燃气经营企业行为联动监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提升燃气管理信息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