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和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燃气管网并使用管道燃气。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城乡燃气设施,提高农村燃气通达能力。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