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