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实名制销售和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
(二)落实扫码领瓶、凭单配送和随瓶入户检查工作;
(三)充装配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不得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七)建立入户安检制度,定期对瓶装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
(八)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九)负责废旧气瓶的回收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