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二)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三)摔、砸、滚动、倒置、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