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学时、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远程教育;
(七)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
(三)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按照与本单位就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承担所需费用。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科研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列支。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必要的经费;
(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