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三)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