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学时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学时、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