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三)必要的经费;(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