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远程教育;

(七)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