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六)远程教育;(七)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