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三)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按照与本单位就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承担所需费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科研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列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