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