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