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7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对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后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五)公安机关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提供服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的监督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不得在厂房、车库、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设置;托管学生休息、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休息场所不得与家庭混用,且男女生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床品不得违反环保要求,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间隔,上铺设防护栏。
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精神病史、吸毒史,无性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发生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启动预案,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等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传教或者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在托管活动中违反食品安全、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和机构职责的,依法联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