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校外托管机构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发生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启动预案,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