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对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后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五)公安机关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提供服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的监督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