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校外托管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