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等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三)传教或者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四)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五)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