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等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传教或者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